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圓夢不及格同學請把握於11/30前提出申復

弱勢助學金申請

(一)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1.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包括七年一貫制前三年、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及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1)家庭年所得逾70 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 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100 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學校並應於該學年度4 月底前造冊報部備查。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 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既成道路認定標準辦理。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及生態保護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古蹟保存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墳墓用地認定標準、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其認定準用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土地認定標準辦理。

E.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其認定準用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F.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其認定準用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認定標準辦理。

G.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低於60 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另論文撰寫階段學生如因前一學期未修習課程致無學業成績可採計,得以最近一學期學業成績計算)。

2.前目家庭年所得總額(包括分離課稅所得),其計算方式如下:

(1)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2)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3)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前目之(1)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與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合計顯失公平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由學校審查認定。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