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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衛福部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2月30日衛部救字第1081370659號函辦理。

二、 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5條第1項:「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人。四、財團法人。」

三、 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會志業,以玆適法。

四、 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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