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07-2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申請公告,自107學年度起,每人核發新臺幣5000元

註1:自107學年度起,每人核發新臺幣5000元。
註2:低收入戶學生因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不得申請本助學金。  
註3:低收入戶學生轉學(系)、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請領助學金者,不得重複請領。

一、申請條件:僅限低收入戶身分、前學期成績總平均六十分以上(新生免附)
且德行評量無小過以上之處分。


二、請務必於108年2月27日(星期五)前,將「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108年低收入證明正本」,
戶籍謄本或最新式戶口名簿」,在學證明,繳交至課外組,由教育部複審通過後,每人核發新臺幣五千元。


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 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 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 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 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 本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之補助及定額補助。
(九) 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 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 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相關附件: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申請書】107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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