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申請就學貸款生活費證明」(如附件1),詳如說明,請查照辦理。

說   明: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7條規定略以,申請生活費貸款者,應為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之學生;復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生活費貸款之金額範圍為低收入戶學生或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影響者,每生每學期以新臺幣4萬元為上限,先予敘明。  二、前揭規定自109年8月1日起施行,經本部公告之受傳染病疫情(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學生,如有申貸生活費需求,可持旨揭生活費證明及相關佐證資料,由就讀學校審核通過並核章後,再由學生持生活費證明及註冊繳費單至承貸銀行辦理對保。  三、另為利學生暑假期間於居住處所就近對保,避免學生因辦理就學貸款往來學校及承貸銀行奔波,爰此,學校審核受傳染病疫情影響學生之生活費貸款資格,可透過「紙本」或「線上」審核方式辦理,申請流程如附件2。  四、綜上,鑑於本項措施開始辦理,請學校妥為因應及協助宣導,並確實掌握學生申貸項目及金額,俾日後與承貸銀行核對學生申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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