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本計畫助學金之申請資格1(3)及辦理方式3規定略以,學生因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致不符申請資格者,應依限檢附佐證文件(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學校提出申復。
二、近年常見家庭應計列人口因涉及與他人繼承公同共有不動產,依其應繼分比例僅持有不動產之部分價值,然「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呈現不動產總價值超過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而學生欲向所屬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
請依應繼分比例計算後之總價值證明,則因各縣市對地政權責見解差異等原因,無法取得,而不利申復。
三、綜上,為簡政便民,並減少學校與學生家長爭議,以提升行政效率,爰調整本案不動產公同共有申復案件之審核
原則(以土地為例,房屋比照辦理)如下:
(一)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土地總價值,除以「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共有人數,計算該
筆不動產實際持有價值。
(二)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
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認。
四、檢附「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價值申復作業流程圖」1份供參,相關說明同步公告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
核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