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更正本部111年7月18日臺教高(四)字第1112203072號函(諒達)附件,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部111年5月19日臺教師(二)字第1110045367號函修訂「師資培育公費生公費待遇項目及標準表」
      ,調整軍公教遺族相關公費項目(書籍費、制服費、生活費),更正「111學年度大學校院各院系減免學
      雜費金額標準表」、「111學年度大學校院【專科部】學生減免學雜費標準表」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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