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學生申復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簡稱本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涉及不動產公同共有價值計算一節,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本計畫助學金之申請資格1(3)及辦理方式3規定略以,學生因家庭應計列人口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致不符申請資格者,應依限檢附佐證文件(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學校提出申復。 二、近年常見家庭應計列人口因涉及與他人繼承公同共有不動產,依其應繼分比例僅持有不動產之部分價值,然「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呈現不動產總價值超過本計畫規定之情形。而學生欲向所屬縣市政府地政單位申 請依應繼分比例計算後之總價值證明,則因各縣市對地政權責見解差異等原因,無法取得,而不利申復。 三、綜上,為簡政便民,並減少學校與學生家長爭議,以提升行政效率,爰調整本案不動產公同共有申復案件之審核 原則(以土地為例,房屋比照辦理)如下: (一)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載土地總價值,除以「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載共有人數,計算該 筆不動產實際持有價值。 (二)倘無法釐清繼承人數或比例,學生需自行洽地政單位釐清該不動產應繼分比例,並檢附地政單位核發之繼承系 統表等佐證文件,提供學校審認。 四、檢附「家庭年所得及不動產價值申復作業流程圖」1份供參,相關說明同步公告於本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 核系統。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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